北京市朝****楼房产
GR2026TJ1002643
挂牌价: 55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2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10-1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北京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010-****3064-801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854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楼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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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北京朝阳区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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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 2、转让的标的资产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资产现状予以认可,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出踏勘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由转让方组织到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到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孙先生150****5306)。意向受让方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营业执照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如自然人)等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经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4、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担保。 5、转让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至2028年6月23日。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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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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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路****号****中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强 | 成立日期 | 1989-09-08 | |||||||||
| 注册资本 | 440,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03456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劳务人员;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机械电子设备、纺织品、服装鞋帽的研制、生产、销售;钢材、生铁、炉料、木材、水泥、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国内展览;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企业管理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2200XY | |||||||||
| 批准单位 | 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8-25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新兴公司(新兴建设)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6〕 新总办纪字第12号(摘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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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10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与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交易集团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交易集团承担任何责任。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交易集团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承租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承租方之外,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征集到其他意向受让方后,按拍卖规则和《****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实施。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原额原路径退回,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5.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7.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9. 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转让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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