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区内道路集中整修服务政府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CS-20260910002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区内道路集中整修服务政府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楼 供应商(乙方): 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元):142.00 数量:58.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8,236.00
单价(元):125.00 数量:58.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7,250.00
单价(元):103.00 数量:20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20,600.00
单价(元):91.00 数量:6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5,460.00
单价(元):14.90 数量:4,00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59,600.00
单价(元):97.00 数量:6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5,820.00
单价(元):2,198.00 数量:1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21,980.00
单价(元):1,908.00 数量:2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38,160.00
单价(元):1,608.00 数量:4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67,536.00
单价(元):1,450.00 数量: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2,900.00
单价(元):1,458.00 数量: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2,916.00
单价(元):2,028.00 数量: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4,056.00
单价(元):1,925.00 数量: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3,850.00
单价(元):6,235.00 数量:2.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12,470.00
单价(元):14.38 数量:15,213.2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218,765.816
单价(元):960.00 数量:6.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5,760.00
单价(元):575.00 数量:10.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5,75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壹仟壹佰零玖元捌角壹分陆毫 (491,109.816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成交人必须做到采购人下达任务计划后,人员及机械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到达任务现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服务,采购人将对此次任务不予验收付款,如出现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供应商须针对本条服务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人在合同期内须合理配备相应设备,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机械操作人员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供应商须提供机械操作人员对应机械的操作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该人员在供应商单位购买的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供应商与该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劳务合同)。 3、成交人应该与所属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依法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操作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承包人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成交人完全承担。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劳动用工、工伤等纠纷的,由成交人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采购人无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度,否则成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成交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成交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工人工资纠纷和其他相关问题,承包人没有及时处理,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并不承担承包人因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办理好现场交接手续并退场。 5、所有设备由成交人负责自行配备或租赁,由成交人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并保证所供设备在7成新及以上,设备性能良好、各项功能齐全,能按时完成采购人下达的所有任务。(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10日内提供自有相关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或相关机械设备的有效租赁合同,承诺函格式自拟)。 6、成交人在合同期内应负责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7、在成交供应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方无关,如采购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成交人承担。 8、成交人负责到活动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9、成交人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租赁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10、成交人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对不称职的施工人员,采购人有权随时提出更换。 11、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承包人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12、本项目(全部或部分)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供应商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如供应商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通过挂靠、转包、分包方式交由第三方完成的,采购人不予认可,如供应商与第三方发生结算付款等所有纠纷,均与采购人无关,由供应商白行妥善处理,不影响采购人的付款进度,采购人亦不承担任何连带付款义务。 13、质量保证 13.1列明租赁活动中所有的详细人员安排,团队人员至少包含一名项目负责人及三名机械操作人员。 13.2列明在整个租赁服务实施过程中需要采购人配合和协调的事项。 13.3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CB55019-202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13版) 《长沙市绿色市政建设和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形象提升导则》 《****城市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 2.人员配置要求1、成交人在合同期内须合理配备相应设备,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机械操作人员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供应商须提供机械操作人员对应机械的操作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该人员在供应商单位购买的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供应商与该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劳务合同)。 2、成交人应该与所属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操作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承包人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成交人完全承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所租赁设备由成交人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并保证所供设备在7成新及以上,设备性能良好、各项功能齐全,能按时完成采购人下达的所有任务。 4.其他要求1、付款人:长沙****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每季度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以及每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据实结算,由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支付款项。即季度结算金额=成交单价x实际发生量x季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付款比例,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3、本服务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4300156606105250786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2 —— 2027-09-11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范围内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一、验收标准:按照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二、验收主体:采购人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三、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四、验收时间或条件:采购人对每次下达的整治任务进行跟踪监督,每次任务都必须形成签证报告单(报告单内容包含人工和机械的实际使用数量、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实施中照片、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等内容)。五、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在签订合同后,每季度验收一次,采购人根据每次项目实际发生服务内容情况,由成交供应商每季度汇总后提交书面验收报告(报告单内容包含人工和机械的实际使用数量、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实施中照片、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等内容),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完成验收。 六、验收程序:(1)启动验收程序: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制定验收方案,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村料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日验收书面中请,启动履约验收工作;(2)成立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以及验收方案的确认;(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对验收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出具确认验收书;(4)实施项目验收:采购人确认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严格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详细列明各项内容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确认;(5)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项目验收完成后,成交供应商须将验收相关资料胶装成册提交采购人归档保存。
七、验收内容及标准:(1)按采购人对每次下达的整治任务进行跟踪监督,每次任务都必须形成签证报告单(报****城的实际使用数量、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实施中照片、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等内容)进行验收;(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道路的平整度、密实度排水性能等均满足相关要求并应对修复质量进行全面检查;(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工艺流程进行施工,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压实度等因素,确保施工质量;(4)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施工及渣土、渣石、垃圾的外运任务。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须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 (2)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退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3)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成交供应商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逸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4)采购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成交供应商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按采购人要求指派人员及机械设备到达任务现场后,因采购人或天气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施工中途停工的,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人员及机械设备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成交供应商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根据采购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成交供应商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机械设备租赁通知后,人员及机械设备须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到达任务现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将对此次任务不予验收付款,如出现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或无法施工,采购人无须支付此次任务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全权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因此导致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而造成采购人各项考核或评价受到影响的,采购人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并扣除当季度应支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导致采购人各项考核或评价受到影响两次的,第三次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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