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1974号 ) ****城中村改造(石河驿景区配套居住项目)周振一树木及附属地上物资产整体转让项目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2026年第21974号 ) ****城中村改造(石河驿景区配套居住项目)周振一树木及附属地上物资产整体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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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DL2026ZC005459 | 监测编号 | GR2026DL1004002 |
| 转让底价 | 266,576.00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9-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08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项目概述 | ****城中村改造(石河驿景区配套居住项目)周振一树木及附属地上物资产整体转让项目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1、现场踏勘集合时间:2026年9月23日上午9:00。 2、现场踏勘集合地点:石河街道办事处石河驿景区。 3、现场踏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委派工作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工作人员务必持身份证原件、经本企业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需为彩色鲜章,原件,电子章无效)、穿着企业长袖全套工装、劳保鞋,在踏勘集合时间、地点统一参加现场踏勘,迟到不候。现场踏勘转让方不统一安排车辆,因地点分散,建议意向受让方自行驾车前往。现场踏勘结束后,意向受让方须将《现场踏勘确认函》交予转让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用于本项目报名登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意向受让方已参加现场踏勘的依据,未参加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将被取消受让资格,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后续受让环节。 |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45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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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不对数量及质量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大连盛鸿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以2026年7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大盛鸿评报字(2026)第069号)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3、本项转让标的不含税,所设计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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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详见《***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等。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与现场踏勘活动,已经对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包括标的资产的数量、含量、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悉并表示同意,在充分了解、接受、知悉、同意的基础上选择参与本次标的资产的受让。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5)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认收到本项目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且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接单并办理提货相关手续。 (7)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及时提货,受让方进入现场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办理完标的资产交接手续后的20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出场。受让方在交割清运过程中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 (8)同意对于满足装车条件的标的资产,不得现场动火拆解,树木需要进行挖根处理、整体装车。对于无法满足装车条件的标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拆解方案后再进行拆解,满足条件后装车,受让方要充分考虑此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接受。 (9)本项目标的资产处置范围以现场踏勘时实际为准,资产清运期间,不能挑拣标的资产,必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按顺序交割清运。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视情况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涉及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需要对标的资产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的,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部门相关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和其他公害的管理规定,将标的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后再进行回收。若出现违法、违规处置等行为,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11)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通知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2)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挖根后回填、场地平整、干净整洁。受让方将标的资产运离标的所在处,即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自我认可,后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若掺混携带非标的资产的其他物资出厂,视为偷窃行为,转让方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13)承诺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14)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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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185****2999 |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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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50,000.00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 ①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树木的; ⑥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树木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一次性付款,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固定金额万元 | ||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 大交所代收取 |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结束后,向受让方无息返还。 | ||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办事处)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213001656570X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大连市金州****路****号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 | |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项目报名 | 王先生 | 报名电话 | 0411-****0566 |
|---|---|---|---|
| 报名QQ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cn | |
| 现场报名地址 | ****路****号,****中心****楼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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