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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益海食品有限公司可可粉加工厂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13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关注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6〕31号

关于对镇江益海食品有限公司可可粉加工厂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益海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益海食品有限公司可可粉加工厂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大道****号,租赁镇江晨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现有已建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进行可可粉的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1500吨可可粉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2026〕50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蒸汽发生器排水、制纯水浓水一并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投料、过筛、粉碎、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蒸炒废气经“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投料、过筛、粉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蒸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蒸炒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侧15m为兴园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袋、废金属、废滤材、废布袋、除尘器收尘、废滤芯、净化器收集废油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05.48吨/年,化学需氧量≤0.13391/0.035274吨/年,悬浮物≤0.08495/0.007055吨/年,氨氮≤0.0072/0.001152吨/年,总磷≤0.00144/0.000144吨/年,总氮≤0.00864/0.003456吨/年、溶解性总固体≤0.23324/0.23324t/a。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595吨/年、二氧化硫≤0.0216吨/年、氮氧化物≤0.0327吨/年、非甲烷总烃≤0.0046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635吨/年、非甲烷总烃≤0.0127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0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江美标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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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fzzhaobiao.com/view/8781/mkhqvqABni4p5U9XjZ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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