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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6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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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6年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

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工业区155号2号厂房1层105室

三、基本情况:本机关收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来函反映,在该单位委托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招标公司)组织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2026年—2028年服装、床上用品及布类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350190]FXZB[TP]2025001-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之《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序号4,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732.15元(人民币94643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福建精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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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fzzhaobiao.com/view/651/XJtlvKABMqitpwL5Vt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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