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直饮水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526001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直饮水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南雅中学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楷为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路****号****公寓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乙方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②乙方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及安装符合以下相关标准 ①《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③《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13)。 若以上标准在采购进行时有更新或修改,以及新的行业标准办法颁发时,应参考最新的标准执行。 4.售后服务(1)整个系统免费维保不低于三年,包括但不限于滤芯更换1年2次,每月设备清洗消毒、巡检保养维修;中标单位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内容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抽检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单位须确保未抽检到的设备水质全部合格,如因水质不合格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中标单位全权承担。 (2)项目完工后,提供说明书及保修单,免费为学校培训系统操作人员1~2名。 (3)培训内容: A 、主机部分: 主机的开、关机操作程序,机器使用注意事项,主机的日常维护,机器的常见故障处理,耗材的更换时间,生成品质好坏的判断等。 B 、管网及终端部分: 整个系统如何清洗维护,个别地方出现少量渗水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4)如发生故障,供应商售后服务点应该在收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出方案,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故障问题应在到达现场后4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应最迟24小时解决。 (5)服务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服务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在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更优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5.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含辅材),质保期(或服务期)内设备维护,配品配件(易损件),耗材,验收,培训,管理,税金,运输,装卸,仓储,损耗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费用),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时间根据财政拨款时间而定,甲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资金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资金支付最终以市财政审批、支付局支付进度为准,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止相应服务。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76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正式供水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2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产品正常使用第二年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2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产品正常使用第三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支行(长沙楷为科技有限公司:810000498816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在收到采购人供货指令30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由甲方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乙方须配合提供全部验收资料及现场服务;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整改后重新验收;验收结果以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为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设备品牌、生产制造商、规格型号、数量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完全一致,无替换、无减配; (2)设备的核心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条款及技术规格要求,无负偏离; (3)安装施工符合规范:给排水、电源布线安全规范,辅材合格,设备安装牢固、水平垂直,标识清晰。 (4)旧设备及水池拆除、墙面地面恢复到位,无遗留垃圾、无损坏校园设施。 (5)出水水质现场检测符合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设备运行稳定:加热、制冷、出水、温控、自动开关机等功能正常,无漏水、异响、漏电等问题。 (7)技术资料完整移交: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齐全成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售后服务承诺全面落实:免费维保期不低于三年,已按约定完成每月设备清洗消毒、巡检保养维修,滤芯每年更换 2 次,服务记录完整可查。 2、水质检测服务达标:每学期至少开展 1 次水质检测,检测内容、抽检比例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所有设备出水水质合格并提供有效检测报告。 3、故障响应与处置及时:售后服务点收到故障通知后1 小时内出方案、2 小时内到场,一般故障 4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24 小时内解决,无逾期处置情况。 4、人员培训完成:已免费为学校培训1-2 名系统操作人员,培训覆盖主机操作、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管网维护等全部内容,培训记录齐全。 6、质保服务落实到位:质保期内非人为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均提供全免费更换与维修;服务期满后可优惠提供备品备件。 7、资料交付完整:已移交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维保记录等全套服务资料。 8、应急保障服务到位:停水、水质异常、重大活动等场景均按约定提供应急处置与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有效执行。 9、日常运维管理规范:已建立设备运行档案、维护记录、耗材更换记录,定期回访学校并优化服务,无服务投诉与纠纷。 10、在原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更优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供货时间、安装工期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按期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拆除及恢复工作,无逾期违约情况。 2、供货数量、交货地点、服务范围与合同及采购需求一致,全部设备及配套辅材、配件足额交付,无缺件、漏供。 3、投标承诺的售后服务、质保期限、免费上门维修、定期巡检等商务条款全部落实,质保期、响应时间、故障处理时限符合约定。 4、施工过程文明规范,服从采购人现场管理,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未发生安全事故、扰民及校园安全隐患。 5、完成操作人员培训,教会采购人使用、日常维护、简单故障排查,培训记录完整。 6、项目资料齐全规范,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水质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符合档案归档要求。 7、合同约定的其他商务承诺全部履行到位,无违约、无投诉、无纠纷,采购人对整体服务过程满意。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货物、安装及服务全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无负偏离、无缺项、无违约。 3、产品质量、技术参数、水质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及行业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13) 4、所有设备全新原装正品,具备出厂合格证、3C 认证、卫生许可批件等有效资质文件,且可官方查验。 5、安装施工规范、安全文明,给排水、电路布局合规,标识清晰,旧设备拆除及场地恢复到位,无安全隐患。 6、售后服务、维保、培训、水质检测、应急保障等全部服务承诺已按合同履约到位。 7、验收资料完整齐全: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水质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 8、项目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无售后服务纠纷、无经济法律纠纷。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饮水设备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服务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乙方在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安装调试,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条件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作衔接出现问题,存在空档期及重新招标的,空档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重新招标的成本由乙方承担。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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