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730004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路****号****大厦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③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 ④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安装调试 ①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辐射安全专项调试、整机技术调试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②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在7天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货物为全新原装、未启封、未使用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甲方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③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④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质量要求(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使用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属于翻新的货物或假货,甲方拥有不受时限的追索权,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所有损失。 4.售后服务(1)乙方承诺提供所有设备整体(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清单及配品配件),原厂全保共三年,开机率≥96%(按一年365天计),工程师24小时能到现场,终身开放维修密码。 ①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叁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质保期内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承诺:所有设备如有需要,对甲方开放数据端口;确保数据安全,保证甲方数据不外泄,不做他用;负责与甲方HIS、LIS、PACS、院内体检系统等信息系统连接,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安装验收:按照甲方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乙方负责所有设备安装及安装所需辅材、人工费、运输费、技术设计费等,甲方不再另外支付费用,保证设备的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4)售后服务要求:质保期3年(全保),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及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①乙方在交货时提供: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维修及操作手册)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便于存档。 ②质保期内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响应,二十四小时内解决问题或到达现场维修。 ③乙方负责向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直接提供保修、维修、使用培训服务(含PPT课件,注明厂家或现场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协商,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简单的故障排除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④乙方提供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售后服务人员配置、质量保证、备品备件服务保障、保修期外维修方案、应急维修预案、售后响应时间、设备故障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⑤乙方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备品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如有的话)、线路图等维护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5)乙方提供不少于2名技术各15天的与本设备相关的现场技术操作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配件)及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修(包括上门维护和升级)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其他要求(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备品备件生产厂家能够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提供备品备件。 (2)乙方配置多名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开箱验货、安装、调试或维修等服务。 (3)技术培训要求: 乙方提供详细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设备的原理和技术性能、操作维护方法、培训体系(含培训专员、时间及次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安排、培训考核计划(含计划考核形式)等方面,乙方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除现场培训外,厂方安排集中培训一次。 (4)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商品安全质量要求。 (5)乙方根据现场考察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项目实施计划及安装调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等,满足交货时间和安装调试竣工时间要求。本技术要求中涉及需要乙方所论述的内容为设备功能及技术的基本要求,对于本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等均需自备。乙方负责安装期间的设备的妥善保管,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火灾、设备毁损、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及其它法律责任。 (6)装机调试后 2 个月内提供Ⅱ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监测验收报告,报告须由取得市场监管部门 CMA 检验检测资质(检测范围含电离辐射)、并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备案、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8)到货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货物清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甲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10)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本次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完成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送货上门、产品运输及保险保管、设备安装、系统测试、现场调试、有效可靠的试运行、系统完善、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交项目资料、售后服务、验收等所有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项目配套费、管理费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检测、证书申领、相关特种设备的办证事宜、手续办理费用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631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专家终验,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815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终验合格满第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38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 10%。每次款项支付均需在甲方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实施。 乙方同时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剩余款项在整体质保期不计息,凭甲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梅溪湖支行(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8111601012800386003)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一个月内到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进行履约验收工作。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①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③设备货物到货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验收、装机调试验收及试运行三个月后,使用无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请专家终验(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 1-3 个月。 ④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果乙方没有在交货期内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9月20日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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