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开展“我在绿心有片林”项目品牌战略策划服务,输出完整品牌战略策划成果,支撑后续项目业态招商、运营管理、品牌建设。
二、相关标准: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等。
三、技术规格:
服务内容
本次采购为品牌战略策划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项目战略策划与规划(业态核心定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与客群调研、业态定位与筛选、业态定位与筛选等;
第二部分:核心引爆点(项目选址建议及策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专项策划建议、运营体系策划、平台策略方案等;
第三部分:科创与绿心共同体支撑体系搭建,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梳理与对接建议、经济技术可行性框架、绿色种植技术框架建议、数据框架与机制衔接等。
具体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天心区区域内)。
五、服务标准:
为充分体现品牌战略策划对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业态招商、运营管理的指导作用,本次采购交付成果要求如下:
(一)交付成果总体要求
1、所有成果需提供纸质版(2套)及可编辑电子源文件一套(U盘存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逻辑连贯,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将最终成果文件向采购人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宣贯。
(二)各阶段成果具体要求
第一阶段(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项目战略策划与规划报告》,系统输出市场客群调研结论、业态定位与分级方案、空间功能分区及平面布局落位成果。
第二阶段(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成项目策划全案、科创与绿心共同体支撑体系方案,并验收通过后,提交全部最终成果。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主体
本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为采购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如有),验收主体需对验收过程的合规性、验收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负责,承担验收管理的主要责任。
(二)组织方式
采购人牵头组建验收小组,成员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有)、采购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成交供应商配合提供验收所需材料、现场说明及技术支撑,协同完成各环节工作。
(三)验收时间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全部内容并提交研究文本后,采购人在收到完整验收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特殊情况可顺延但需书面告知。
(四)验收方式
采取“材料审核”结合专家论证方式,对照采购需求、服务标准及各阶段任务清单,核查成果完整性、合规性及实操性,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五)验收程序
1、成交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及全套成果材料;
2、验收小组审核材料,开展现场核查或问询;
3、召开评审会,形成验收意见(合格/不合格/整改后复验);
4、不合格项由成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六)验收内容
1、成果完整性:规划文本、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内容合规性:是否符合政策导向及采购核心要求;
3、任务完成度:各阶段工作是否按时落地,成果是否具备战略性与实操性;
4、合规性核查:保密协议履行、知识产权归属及团队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七)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八)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
1、成果验收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达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退还相应款项;
2、擅自更换核心团队成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侵权,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尾款,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
本次项目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节点、金额及相关要求如下:
1.第一期付款: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
2.第二期付款: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品牌战略策划提案报告(初稿)》,且经采购人内部审核确认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3.第三期付款:成交供应商提交全部最终成果,且经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 。
4.第四期付款:自品牌策划报告终稿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且成交供应商在此期间已履行完毕所有修改完善义务,配合成果文件的落地指导、解释并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现场服务工作的,采购人将在修订服务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补充要求: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财务要求的有效等额合法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合格发票后,按上述约定时限完成付款。
(十)争议处理
协商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对问题整改要求有分歧),应首先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需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协商结果。
(十一)验收费用支付
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十二)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
1.采购人权利义务
①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②有权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方式与内容,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③有权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整改、重新履约;
④有权拒绝供应商提出的不合理验收要求(如擅自降低验收标准、拖延验收配合);
⑤按时组建验收小组,及时开展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
⑥向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的合同文件等资料,配合供应商验收;
⑦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验收合格后的款项;
⑧妥善保存验收资料(如验收报告、核查记录等)。
2.供应商权利义务
①有权要求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开展验收,提供验收所需的工作条件(如现场场地);
②有权对验收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对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故意刁难、擅自提高标准)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③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已验收合格部分的款项,对无故拖延支付的可追究责任;
④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要求验收小组重新核查;
⑤按约定完成履约,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申请材料,配合验收小组开展核查;
⑥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验收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证明材料;
⑦提供验收所需的资料原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履约问题;
⑧接受验收结果,按验收意见履行后续义务(如整改、重新履约),承担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能保证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需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二、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不单独设置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服务费总价已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评审会费用及验收费用、现场服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2.供应商应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设计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报价。
三、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接触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授权,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复制、传播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四、团队成员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组建具有同类服务经验的项目服务团队。服务团队人员应覆盖本项目各环节需要。
五、其他要求
1.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支付单位:湖南天心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
本次项目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节点、金额及相关要求如下:
1.第一期付款: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
2.第二期付款: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品牌战略策划提案报告(初稿)》,且经采购人内部审核确认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
3.第三期付款:成交供应商提交全部最终成果,且经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 。
4.第四期付款:自品牌策划报告终稿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且成交供应商在此期间已履行完毕所有修改完善义务,配合成果文件的落地指导、解释并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现场服务工作的,采购人将在修订服务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补充要求: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财务要求的有效等额合法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合格发票后,按上述约定时限完成付款。
5.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税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8.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9.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按量完成,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须在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严重影响服务质量,采购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合同,无须支付余下尾款,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
10.成交供应商应在项目各关键节点(如调研结束、初稿完成、修订稿完成)向采购方进行阶段性汇报。采购方有权对阶段性成果提出修改意见,若成交供应商连续两次提交的成果均未达到约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如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数据严重失实或与甲方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采购方有权书面警告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
11.若在成交供应商服务过程中或最终验收时,采购方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成果存在隐瞒、虚构数据或抄袭等严重专业失职行为,采购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返还已支付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若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规划咨询及编制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采购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若成交供应商逾期交付超过【10】日,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除退还采购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3.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成交供应商确因离职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更换,应提前15日通知采购方,并提供继任人员的资历证明,经采购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换。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超出原定服务范围的变更需求(如增加额外的专项子报告等),均须通过书面《项目变更申请表》提出。变更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项目补充协议》或《项目变更确认单》确认后,方可执行。
15.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与对接保障方案开展后续服务工作,全程做好项目技术咨询、成果答疑、落地配合等相关工作,按采购人实际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各项配套服务。若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成果文件的落地指导、解释并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现场服务工作的要求,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第四期付款。
16.采购人将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将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方案、商务条款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7.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家认可的官方渠道对证明材料进行在线核查;对无法在线核查的材料,向材料出具单位发函核实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核查;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等。
18.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前,须自行核验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此为投标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还须确保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等数据的真实性,不得随意填写,该数据真实性亦纳入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核验范畴,因数据不实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将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若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面临以下后果:
20.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0.3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4若有违法所得,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0.5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6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旦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标、成交结果将被认定无效。请各供应商务必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本章要求及标准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逐条进行响应,不得有任何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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