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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雨水排涝通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12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河南 - 驻马店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雨水排涝通道改造
省份/直辖市 河南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采购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联系方式 王新科 0396-***6698
更多联系方式 138****3063 曹先生 0396-***6661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雨水排涝通道改造

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地点: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甲级、岩土勘察甲级

发包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6年9月1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包 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 计 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雨水排涝通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和后续服务工作,工程地点为: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中标通知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风光路(雪松大道-朱氏河)雨水排涝通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4.2建设规模:建设内****道****米、雨水检查井85座及路面结构;建设钢筋混凝土箱涵2511米、雨水口115座、雨水检查井39座,收水管2081米等。

4.3阶段: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并通过初步设计评审。

4.4设计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状地形测量、初步勘察、地下空间现状排水及各种管线的排查、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及项目后期配合服务等。

工程规模:建设内****道****米、雨水检查井85座及路面结构;建设钢筋混凝土箱涵2511米、雨水口115座、雨水检查井39座,收水管2081米等。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不计入其中)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

第七条 费用

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设计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壹佰零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小写(1012200.00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设计人完成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并交付使用(项目实施)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初设费用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20%。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果逾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张企华 。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9.3设计配合服务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1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2在设计各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3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

9.3.4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肆 份。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城市管理局 (****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科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码:11412800M31290230H

地 址:****路****号

电 话:0396-***6698

联系人:刘义民

联系人电话:0396-***6698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

账 号:41170101010003401

签署日期: 2026 年 9月 12日

设计人: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码:91410100416047515T

地 址:河南****路****号

电 话:0371-****0159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0371-****0159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

账 号:905610120120022174

签署日期: 2026 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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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fzzhaobiao.com/view/329/eg2_qaABLRKCxEZfOBF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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