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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 框架协议公示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602000203 项目名称:济宁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 包号:A 预算单位:济宁市审计局 代理机构:昆仑项目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二、采购需求 同征集文件采购需求 三、最高限制单价 1. 跟踪审计服务费最高限制单价:原报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 2. 一审结算审计服务费(建设单位未聘造价咨询单位的)最高限制单价:原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 3. 二审结算审计服务费(建设单位已聘造价咨询单位的)最高限制单价:原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 四、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随机 五、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济宁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六、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济宁市 七、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方式:提交合格的技术成果,且经济宁市审计局认可后,按合同付费 资金支付时间:提交合格的技术成果,且经济宁市审计局认可后,按合同付费 资金支付条件:提交合格的技术成果,且经济宁市审计局认可后,按合同付费 八、框架协议期限:2026-07-01 至 2028-06-30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一)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 3.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4.入围供应商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征集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征集人针对项目审核时限、质量有权提出要求,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或质量不合格的; 6.入围供应商与项目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 8.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委托人要求时限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将解除合同。 10.与第三方存在串通、欺骗征集人行为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故意刁难项目单位,故意拖延咨询时间,或者进行其它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实的,征集人将有权终止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执行纠错机制,即因咨询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协议合同。 13.确定入围供应商后,征集人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名单、注册证明、执业资格、人事关系、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则取消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4.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 15.本协议有效期2年,到期后自动终止。 (二)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可以按照原方式继续征集。其余情况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补充征集供应商。 十、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观、公正地开展审计。 2.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需要甲方协调建设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交接、延伸审计事项,可以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协调、协助处理。 3.享有本协议约定收取审计费用的权利。 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5.乙方有义务在本单位中选派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服务工作,服务人员要与投标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相一致,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自行更换服务人员。 6.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中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期完成服务任务,并确保结果真实、合法和准确。 7.乙方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程序合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证据充分适当,审计结果报告格式规范、审计事实表述清楚、审计评价恰当、问题定性及法规适用准确。 8.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所承担工作事项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不得隐瞒。 9.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义务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并向甲方提交内容一致的成果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10.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违反廉洁纪律实行"一票否决”。 11.未经甲方同意或组织,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核对项目有关事项。 12.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3.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甲方,并予以回避。 14.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以甲方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15.乙方及其派出人员不得使用甲方委托事项的资料和结果,用于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目的。 16.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7.乙方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中的审计事实、定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8.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作延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9.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出行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入围供应商名单
十三、入围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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