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
竞价销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发布的竞价粉煤灰属于卖方在提货期间预计可生产产量,非现货交易,实际交付买方的石子煤在时间、数量极有可能与买方在参加竞买时所预想的要求不一致;
卖方对本次发布的竞价粉煤灰在最终的交付时间、数量以卖方的调度通知为准;
买方参与竞标前可自行前往我公司了解数量、质量等与本次竞价交易有关的情况;如买方参与竞标,则视为买方已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且自愿同意按卖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条件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一、竞价物资基本信息
卖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买方:已成为卖方准入客户,在竞价开始前已通过资格审查,且成功在“中煤商务”***平台(手机APP)***平台的客户,方能作为买方参与本次竞价。
标的物:粉煤灰。
标的数量:预估总量300000吨(具体以实际过磅净重数量为准)。
提示:卖方对实际能交付的粉煤灰数量不作任何担保和承诺,买方须按照卖方的调度指令完成提货。
本次竞价采用竞拍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的物情况简介标的物:粉煤灰
(一)竞价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9月29日11时30分至11时35分。
(二)底价:0.1元/吨,最小加价幅度:0.1元/吨(投标价不得低于起拍底价)
(三)数量:预估量300000吨(具体以实际拉运量为准)
(四)竞价保证金:0万元
(五)合同执行期限:自试生产开始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定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存放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七)提货方式:买方自提/由买方自行组织汽运(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
(八)结算:每月为一个结算期,即从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天24:00,在次月15日内卖方与买方按过磅单数量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过磅总量、合同单价、月度考核款项,月度考核款直接在当期应付结算款中调增;买方未按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卖方的,视为买方同意按卖方的结算意见(含考核款金额)进行结算。
货款的支付:买方根据当月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数量结算价款,在收到卖方开具当月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买方须将货款打入卖方指定账户内。买方逾期未支付,卖方将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足额扣回。
如乙方拒绝执行合同价格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以上时间按照乙方在甲方提货开始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
1.本次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线上竞价,线上报名资质审查。
2.买方报名前应了解粉煤灰数量、质量、存放位置等与本次竞价交易有关的情况。如买方参与竞标,一旦报价,则视为买方已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且自愿同意按我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条件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3.我公司对本次竞价产品的最终交付时间、质量和数量不提供任何情形的担保和承诺,本次竞价产品最终交付的数量及质量以生产方在可提货期间实际产量和质量为准。因本次竞价所产生的交易风险由买方全部承担,请慎重参与竞价,否则,须承担扣除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资质要求
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其中任意一项。
三、参与竞价的方法
(一)注册:参与竞价人必须在“中煤商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提交企业完整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报名方式:竞价参与方应在竞价开始前,进入“中煤商务”***平台(或手机APP)首页,查看“公开销售”中竞卖信息,点击本次竞卖信息,进入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没有账号用户请进行注册。
(三)在线竞价方式:凭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选择竞卖—竞卖中—参与竞价。
(四)竞价结果查询:注册用户登录系统选择“我的”—竞卖订单—查看竞价结果。
(五)参与竞价人员必须对标的物质量等有关合同履行事宜了解清楚,一旦成交,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得以标的物质量、价格及市场变化等原因拒签合同。
四、竞价基本规则
本次竞价采用有底价延时竞拍方式,竞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价,如果在结束前1分钟内有人出价,则自动延时1分钟,最多延长999次。报价“价高优先,价格相同时间优先”的原则。
五、签订合同
合同履约期间执行固定单价。成交单位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卖方签订合同。
保证金:买方中标后,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10%于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退还不支付任何利息。
六、提货要求
合同签订后,成交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竞价成交产品的发运;因成交方原因不能按时履约,以及违反合同其他条款时,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认定成交方违约,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声明
(一)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对产品质量不提供任何情形的担保和承诺;竞价成交后实际交付产品的质量,以实际生产产品的质量为准。
(二)在竞价之前,参与竞价的公司应对当前各级政府的环保治理要求及公路运输治理措施、竞价单位实际提货能力做充分研究。同时对厂方发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等提前进行调研,确认履约能力,如因对上述情况不研究、不了解而造成不能按时履约的责任自负。
(三)如因竞价成交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交易的,视为合同违约,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标的物另行处理,违约单位将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平台其他产品竞价,并保留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请理性出价。
(四)***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发现交易商在竞价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行为,***平台有权立即中止竞价或取消竞价,没收保证金,按平台相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五)如因黑客攻击、系统及服务器故障等原因,导致竞价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竞价无效,***平台有权对该场次竞价全权进行处理,任何竞价方均无权干涉。
(六)参与竞价前,***平台相关制度和规定,***平台的竞价,***平台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竞价人要自我审查,确保符合参与资格。
(八)如有疑问,请在竞价前提出。本次竞价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本竞价公告解释权归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所有。买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视为买方对本竞价公告各项内容的含义已全面清晰理解,且无异议,本竟价公告内容对买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成为双方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
六、其他重要提示(以下为合同条款,买方需要响应,不得偏离):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卖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买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项目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项目
项目地点: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
项目内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
二、项目范围
从电厂及时运走相关粉煤灰,并在之后负责对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与处置。
三、合同期限:自卖方机组具备粉煤灰外运条件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定(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4个月,具体执行月数及买方月度保底量根据甲方生产情况据实调整。
四、合同价款
处置或综合利用单价:(见第三部分项目价格)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六、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买方向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十、本次竞价为拆分拍多单位中标模式,买方当月核定可分配粉煤灰提货量统一按下列唯一公式计算:买方当月核定分配提货量=卖方当月机组实际产出粉煤灰总过磅净重×该买方中标分配权重
十一、单一买方中标分配权重计算方式:该买方竞价中标报量÷项目预估总灰量300000吨;***平台竞价成交记录核算,合同有效期内权重固定不变。
十二、受机组发电量、设备检修、电网调度、环保管控等客观因素影响,粉煤灰月度实际总产量发生波动的,卖方有权依据本条公式据实调整各买方当月分配提货量;买方对此完全认可,不得以此拒绝提货、拖延付款、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十三、***平台竞价后台成交数据、竞价记录台账为本条分配权重计算的原始依据,***平台原始竞价数据为准,无需另行制作分配确认附表。
十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应无息退还全部剩余履约保证金,双方仅对已经实际拉运的粉煤灰据实结算:
(1)卖方连续2个月实际产灰严重不足,致使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卖方持续供应粉煤灰严重不符合GB/T1596‑2017国家标准,经催告后仍无法整改。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卖方”是提供粉煤灰产品的单位,即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买方”是指报价文件为卖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买方的法人,即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卖方、买方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卖方、买方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在买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条款。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
1.6“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粉煤灰。
2合同标的及价格
2.1合同标的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机组正常运行时,每天产生的粉煤灰的及时合法、合规外运、利用及处置。
2.1.1卖方供应的粉煤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T 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国家标准;如提货现场出现含水率严重超标、掺杂大量炉渣、杂物等重大质量缺陷,买方有权对该批次粉煤灰予以拒收,该行为不视为买方违约。若因生产紧急、机组保运等客观原因,买方按照卖方指令仍然将该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时运送至卖方指定堆放场地的,该批次产生的运输、卸车全部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同时买方不承担该批次对应的合同货款支付义务,竞价公告中“按现状提货”约定不适用于粉煤灰严重不符合前述国家标准的情形。
2.2本合同标的物单价为固定含税单价(税率13%),粉煤灰价格为:元/吨;在合同有效期,合同单价不因实际数量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
2.4买方必须对粉煤灰自行综合利用及处置,符合环保要求。。
2.5正常情况下,若因买方处置或综合利用能力、运输能力、存储能力等异常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卖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拉运、利用及处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2.6本合同约定数量为暂定量。合同执行期间,实际总量高于或低于此数量,买方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对卖方提出商务索赔。因卖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在此限。
2.7卖方拥有厂区调度、车辆进厂排队顺序、富余灰分配的完全决定权,买方须无条件服从卖方现场调度安排,不得阻挠、争执、扰乱厂区生产秩序;若买方拒不服从调度,卖方有权予以考核。因卖方调度指令错误给买方造成运力、车辆等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2.8堆放场地与运送交付特别约定
2.8.1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其临时堆库作为粉煤灰临时堆放场地(2027年10月1日前投用临时堆场),该场地应当符合固废贮存环保要求;卖方保证该场地可用于本合同项下粉煤灰临时堆存,若因环保合规等问题导致无法堆存的,属于卖方责任。
2.8.2买方有权组织车辆,将粉煤灰从卖方电厂灰库运送、卸车至上述卖方指定堆放场地。堆存期间的扬尘、渗漏、现场环保管控、场地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负责运输、清理道路、倒装,如因买方堆料方式、卸车操作不当造成污染、设施损坏的,由买方承担责任。
2.8.3场地为卖方提供给买方免费使用。场地的基础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由卖方负责建设、维护。买方负责将粉煤灰运送卸至该场地。
2.8.4买方车辆进出卖方指定堆放场地,应当服从卖方现场调度,遵守卖方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8.5卖方应当保证该堆放场地具备固废贮存相关合规条件;如因场地不合规被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处罚,除因买方违规卸车堆料导致外,全部责任、罚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2.9 成交单位须提供用废企业《⼯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评价报告》并经工信厅备案。
3、计量方法
3.1以卖方电子汽车衡实际过磅数量为准。双方对过磅数据存在重大争议时,可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机构对地磅进行校验;校验期间对应批次暂停结算;若地磅计量误差超出国家允许误差范围,该批次结算以第三方计量结果为准,校验费用由地磅故障过错方承担。
4、价格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元,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元(税率为13%),税额¥元,合同期内固定单价不做调整。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
4.2每月为一个结算期,即从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天24:00,在次月15日内卖方与买方按过磅单数量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过磅总量、合同单价、月度考核款项,月度考核款直接调增当期结算款中,买方应按结算总金额向卖方支付。卖方送达对账单后,买方逾期未反馈核对信息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仍未反馈的,视为买方同意按卖方的结算意见(含考核款金额)进行结算,卖方应当留存完整有效送达凭证。
4.3买方根据当月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数量结算价款,在收到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当月内,买方须将货款打入卖方指定账户内。买方逾期未支付,卖方将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足额扣回。
4.4若因特殊情况在约定时间内确实无法支付卖方费用,买方需提前3日提出详细说明书面申请,并经卖方核实后上报卖方总经理办公会,以最终会议决议内容作为卖方同意买方延迟支付的证明。
4.5买方必须在付款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货款,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卖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卖方需在30日补足。
4.6首月预分配:卖方每月1日根据机组工况预估当月产灰量,按买方中标占比预估提货额度,仅作参考,不计入最终考核。
4.7次月之后正式核算:次月之后每月1-5日卖方根据上月实际外运总灰量,按买方中标占比核定正式分配量。预分配与正式核算产生的差额,均不追溯扣款,超额部分可自愿补提、不作强制要求。
4.8产能不足兜底:若卖方当月实际产灰总量不足以覆盖全部中标单位保底总量,因卖方设备、机组、检修等原因导致买方分配量不足保底量的,不予扣款;买方自身提货不足的缺口由买方自行兜底,不转嫁其他合作方。
4.9富余灰处置:若实际产灰总量超出全部单位保底总量,优先保障各家月度保底量,富余灰量由各中标方自愿申领,无人认领部分由卖方自行处置,相关成本不向正常履约买方分摊。
4.10卖方按双方签字确认的月度对账单,于对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对应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不得以卖方开票时效为由逾期支付货款。
4.11发票交付买方后发生丢失、损毁、需要红字冲销、重新补开的,全部补办手续、税务成本、因发票缺失无法抵扣进项税产生的损失,均由买方自行承担。如因卖方开票错误原因造成的,相关成本由卖方承担。
4.12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地方政府新出台或调整粉煤灰运输、固废管控相关收费政策,新增治超通行费、扬尘治理费、固体废物处置税费、道路管控配套费用等全部政策性成本,均由买方全额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粉煤灰固定含税单价不作调整。完全因卖方作为产废主体身份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其余新增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分担,合同约定粉煤灰固定含税单价不作调整。
6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扣除
6.1履约保证金: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买方于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卖方交纳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仅用于担保买方违约造成卖方实际损失,扣罚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仅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卖方方可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一般违约不得直接扣减履约保证金。在买方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时,卖方将按合同相关条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当履约保证金余额低于50%时,买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拟从履约保证金或月度结算货款中扣收违约金、考核款、赔偿款前,应当向买方出具书面扣款通知并附事实依据;买方对扣款存在异议的,双方先行对账核实;异议未协商一致前,卖方不得单方实施扣款。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扣买方正常应付货款。
6.2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纳;货款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纳,但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结算额的30%。卖方拒绝其它方式收取货款和保证金,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中国中煤集团规定内银行范围,且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粉煤灰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1车辆要求:
7.1.1买方拉运车辆必须是密闭罐车或者有严格的防水、防尘、防洒落措施的车辆,坚决杜绝外运过程中洒落路面,且罐车储存容量不小于20吨。
7.1.2固体粉煤灰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7.1.3买方所用的固废运输车辆必须是国五及以上标准,必须是密闭箱体,并有严格的防尘、防洒落措施。
7.1.4禁止买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废物。
7.1.5买方所用的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装GPS跟踪系统,且所有车辆整合到一个GPS监控系统中,并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及账号提供给卖方,以便卖方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管制部门要求限速行驶。
7.1.6承运单位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应覆盖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须符合粉煤灰密闭运输要求,具备相应运输条件,满足环保及扬尘管控相关规定。
7.2拉运的时间及数量要求:
7.2.1买方应于每日完成拉运,并遵守环保相关要求。买方应及时将卖方所生产粉煤灰合法合规拉出厂外,不得影响卖方正常生产。
7.2.2买方必须保证卖方灰库中的灰在6米以下运行,如灰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报警后(因卖方放料系统无法放料除外)卖方通知买方,在2小时内买方必须安排车辆到厂,及时将灰库料位放至6米以下。
7.3粉煤灰出厂后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3.1禁止买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7.3.2买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7.3.3买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3.4买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3.5买方利用、处置粉煤灰,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7.3.6买方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卖方。
7.3.7买方必须建立粉煤灰管理台账:
7.3.7.1粉煤灰管理台账需如实记录粉煤灰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方式、用途等信息;
7.3.7.2如粉煤灰需综合利用或向下游流转,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还需提供所有流转环节签订的合同(需与管理台账一并提供);
7.3.7.3买方对外流转、销售粉煤灰前,须将全部下游综合利用、处置企业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完整提交卖方备案,每年更新一次备案资料。下游单位资质过期、缺失、造假的,卖方有权暂停买方提货权限。
7.3.7.4买方对其所有下游接收粉煤灰单位的固废贮存、运输、处置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若因下游企业无证处置、违规倾倒粉煤灰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对卖方(产废源头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产生舆情商誉损失的,全部罚款、整改费用、处置成本、商誉损失均由买方全额承担;卖方因此垫付相关款项的,有权从买方履约保证金、当月结算货款中直接全额抵扣。
7.3.7.5每月2日前将粉煤灰管理台账报送卖方,实现粉煤灰可追溯、可查询。
7.3.8将粉煤灰运输至使用地点,全过程必须符合环保各项要求。
7.3.9因买方原因不能及时将粉煤灰外运时,或不能按环保相关要求进行粉煤灰利用及处置,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另行处置后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8.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8.1卖方有权对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以下行为进行考核,买方应及时缴纳考核费用,否则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2卖方负责买方运输车辆在厂内的调度和过衡工作,对买方损坏卖方厂内财物的行为,卖方有权做出按原价赔偿的考核。
8.3卖方机组因计划检修停机,应提前一周内书面通知买方计划停机时间;卖方***网调度停机预计时间超过一天的,卖方应在停机后1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通知买方。卖方未按前述时限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买方运力闲置等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4买方必须将对账单发给卖方进行核对,次月根据核对无误的对账单和经审批后的结算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如卖方发现买方在拉运粉煤灰未过磅的情况下,卖方有权按车辆额定净重数量作为买方粉煤灰出厂拉运数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并对买方进行两倍结算金额考核。
8.6在实施装车前,卖方应明确告知买方拉运人员有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买方装车过程中的工作条件、场地和装置的安全,并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买方进行现场装车。
8.7卖方负责厂区内拉运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外运工作顺利进行。
9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9.2买方应执行卖方关于供货范围、数量及接口的解释和规定。
9.3买方应前往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买方所需的相关手续。
9.4买方所有作业,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GB18599-2020)标准;买方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适合现场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入厂前须接受卖方安全教育培训。
9.5买方在卖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动用卖方留在现场的工器具、机械、材料,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买方自负,给卖方带来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9.6买方在卖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买方自负,给卖方带来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买方人员在卖方工作期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负责赔偿。
9.7买方应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确保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9.8买方应开展文明作业,保持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9买方有义务协助卖方卸灰、清理粉煤灰,以保证卖方生产系统正常运转,买方协助卖方操作上述系统设备时,应服从卖方人员的调度和指令;买方协助卖方进行相关工作时,需服从卖方关于安全作业的解释和规定。
9.10不论卖方的粉煤灰品质和数量如何,买方必须及时外运。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卖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如当批次粉煤灰含水率异常、含有大量杂质等严重质量缺陷,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若因卖方机组保运等客观原因,买方遵照卖方书面指令仍完成运送卸车至指定堆放场地的,该批次运输、卸车全部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支付该批次对应货款。
9.11买方应有足够的车辆从事运输工作;现场装载车辆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人员、车辆必须到卖方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证,并持证进、出厂门;买方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买方人员必须遵守卖方的厂规厂纪,若有违反,卖方有权按自己的制度予以考核。
9.12买方有义务保障实施合同过程中的拉运安全,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买方自行解决,运灰道路的纠纷也由买方自行处理(包括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协调)。
9.13买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保险、配备必要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买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病、残、亡等由买方协助保险公司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买方及保险公司负责,与卖方无关。
9.14买方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提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管理,防止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买方工作人员的车辆的安全负责。
9.15买方应自行安排组织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卖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粉煤灰等粉煤灰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苫盖、包装等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若发生环境污染,处置污染的费用全部由买方自行处理。
9.16买方接收粉煤灰后,对于运输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卖方概不负责。
9.17卖方机组大、中、小修或临修和突发性停机期间,不能提供合同标的物时,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买方应承担卖方机组检修、电网调停、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粉煤灰供应不足或停止供应的风险。
9.18买方必须按照卖方文明生产要求并设置专人负责按时清运现场合同标的物、清扫周边区域卫生及积雪,买方自备工器具,费用自理,做到随运随清。
9.19因买方运输不当造成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粉尘、灰渣、异味、噪音等污染有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9.20买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其运输方法不当造成对公共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危害和干扰。
9.21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买方自行处理,并负责消除此事件对卖方造成的负面影响。
9.22为了保护作业现场附近和过往人员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买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3买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卖方2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卖方,因联系人的通信障碍导致卖方无法及时联系买方所产生的后果由买方负责。
9.24买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卖方。
9.25买方须建立健全粉煤灰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粉煤灰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粉煤灰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粉煤灰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粉煤灰污染环境的措施;买方应依法及时公开粉煤灰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9.26买方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9.27买方应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并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9.28买方须在每月2日之前按时上报盖章版的粉煤灰管理台账,每月15日、次月1日上报车辆GPS活动轨迹。
9.29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每日合法合规完成粉煤灰拉运,每月5日之前提供拉运量凭证。
9.30防高处坠物:买方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可能的高处坠物危害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9.31防止环境污染:买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卖方的环境保护规定和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保护工作现场不产生环境污染,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准随意丢弃在现场,应集中收集放入垃圾箱。
9.32买方拉运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保证不擅动、破坏运行设备及周围环境设施;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卖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卖方管理人员的合理指令,如有违反,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罚。
9.33买方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与该项目工作无关区域。
9.34买方拉运车辆必须有营运证、行驶证,驾驶人员必须证件齐全,以上证件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9.35买方应及时将卖方所生产粉煤灰等拉出厂外,不得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如影响卖方正常生产,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买方承担。不得损坏卖方任何设施,如有损坏按修复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9.38买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恐高症和心脏病及其它突发性疾病。
9.39买方在装运干灰时,应保证罐车除装灰口外其他盖不能敞开造成扬尘,若装灰设备泄漏或故障应及时停止装灰并联系卖方进行处理。
9.40买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拉拢腐蚀卖方相关人员。
9.41买方负责其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9.42买方不得擅自将未过磅环保产物拉出厂外,如无合理解释,卖方将根据运行部门统计拉运车数量与过磅车数量之差,视为擅自拉运车数,同时卖方有权根据相关产物中标单价两倍进行考核,被考核单车重量按车辆额定净重数量计算。
9.43如买方对粉煤灰的质量存在异议,买方有权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合同签订部门,联合卖方现场管理部门共同确认拍照并取样;买方提出申请,卖方应一周内给予买方答复,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共同现场封样,委托新疆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GB/T 1596‑2017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选择该批次货物拒收。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在批次提货现场提出质量异议;属于隐蔽质量问题的,可在提货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附初步证据。
9.44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免征政策条款发生调整,且调整内容涉及买方权责的,买方须严格遵照更新后的政策条款执行,确保卖方可正常享受固体废物环保税免征待遇。
9.45多家中标买方同步集中进厂拉运造成厂区道路拥堵、排队冲突的,以卖方现场调度人员安排为准,买方不得插队、堵路、聚众争执,违反本条按本合同违约条款考核。
9.46买方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厂区外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毁第三方农田、道路、构筑物、居民财物等一切损失,全部由买方先行向第三方赔付。如因卖方固废产废主体身份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卖方垫付全部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买方全额追偿垫付本金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工作人员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违反卖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则视为买方违约,按卖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10.2买方须有专职调度人员与卖方人员直接联系,并向卖方上报相应车号、车辆满载净重量、拉货的货种,未及时上报考核买方1000元/次。
10.3买方调度人员提前或乱报入厂车辆导致厂内秩序混乱的考核500-1000元/次。
10.4买方在卖方工作期间,由于买方人为原因造成卖方及第三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根据损坏情况考核买方500-2000元/次,并赔偿损失。
10.5买方车辆在卖方厂区未按规定限速,或在卖方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并未服从卖方安排及时清理的,考核买方500元/次。
10.6买方必须保证卖方灰库中的灰在6米以下运行,如灰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报警后(因卖方放料系统无法放料除外)卖方通知买方,买方须在2小时内安排车辆到厂,及时将灰库料位放至6米以下;超过6小时,灰位仍高于8米,考核1000-2000元/次。
10.7买方必须保证粉煤灰在堆放地堆满前及时运出,否则每次考核500元/次。
10.8买方所有运输车辆如撞坏、碾压坏卖方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不论何种理由,均须照价赔偿。
10.9若买方人员违反卖方安全生产、安保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考核500元/次。
10.10买方作业人员入厂之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办理出入证、工伤保险及相关备案手续齐全,方可作业,违反规定考核买方500元/人·次。
10.11买方作业人员(含其外雇拉灰人员、司机)进入厂区按劳动保护要求穿戴合格防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须穿长袖工作服并正确佩戴合格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尘口罩、反光背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禁止穿拖鞋、短裤、短袖、赤膊上班,违反规定考核买方500元/人·次。
10.12买方人员严禁在卖方厂区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厂各种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规定考核买方1000元/人·次。
10.13买方人员严禁随意动用卖方消防设备、器材,一经发现,考核买方500元/次;买方发现火情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当班值长台或卖方其他人员。
10.14因买方履约能力降低(运输比例降低、结算不及时)或无法履约(不及时拉运、不结算),卖方要求买方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卖方可外雇社会车辆外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全部承担;若买方仍无法履约,卖方可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15卖方应当依法开具符合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增值税发票。
10.16若买方造成卖方任何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10.17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后果和损失全部由买方承担,且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18买方对副产品综合利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卖方缴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相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一切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10.19买方承担因粉煤灰外运造成二次污染的全部责任。
10.20买方一个月内连续二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三天未能及时外运合同标的量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21买方的车辆和司乘人员违反卖方规定,不听从卖方工作人员调度停放车辆,不按顺序排队等行为,卖方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500-2000元;
10.22买方将从卖方购买的粉煤灰存放或倾倒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导致环保等部门对卖方的考核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卖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10.23买方因超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在干灰装车时造成装灰设备或电机埋在干灰内的情况或现场卫生未及时清扫,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买方500-2000元/次。
10.24卖方在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买方存在粉煤灰违规堆放(向无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下游客户销售等)、台账流向造假、运输中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经核实后考核5000-50000元/次,并及时清理违规堆放的粉煤灰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在此期间(如: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处罚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负责。同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25买方车辆过磅时出现撬磅、出厂不过磅等行为,一经发现,考核买方1000元。
10.26买方未建立相关台账或溯源资料提供不及时的,每次考核买方经核实后考核5000-50000元/次,在此期间(如:环保、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处罚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方负责。
10.27本合同履行周期包含新疆冬季采暖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1日),采暖期内卖方机组满负荷发电,粉煤灰持续产出。买方不得以自身下游建筑行业停工、市场需求不足、运输路况一般降雪等商业理由拒绝、拖延、消极减少粉煤灰拉运量,前述情形不构成买方免责事由。仅遇12小时降雪≥5mm、5级以上道路全域封路等不可抗力,买方可书面申请临时暂缓拉运,经卖方书面批复后方可调整当月提货计划。
10.28采暖期内,买方未按本合同协议书第十条分配公式足额完成月度核定分配提货量的,承担违约责任:(1)当月实际拉运量达到核定分配量70%—99%:按当月未完成对应灰量货款的10%计收违约金,从当月结算货款直接t调增;(2)当月实际拉运量仅达到核定分配量40%—69%:按当月未完成对应灰量货款的20%计收违约金;同时卖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置富余粉煤灰,第三方处置产生的差价、运输、堆存全部成本由买方承担;(3)当月实际拉运量不足核定分配量40%:视为买方根本性违约,卖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灰库胀库、环保整改、第三方代拉全部损失由买方全额赔偿。
10.29采暖期内,卖方多次通知仍连续2日、当月累计3日未安排车辆进厂拉运粉煤灰的,直接适用本合同10.20条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30采暖期内因买方消极提货、故意少拉造成灰库长期高料位报警,除执行10.6单次考核罚款外,卖方为保障机组安全运行委托第三方外运粉煤灰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冬季车辆溢价、短途堆存费、环保管控支出),全部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月度结算款中抵扣。
10.31冬季普通降雪、低温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应提前储备密闭保温运输车辆、统筹下游冬季粉煤灰仓储周转,保障每日足额拉运,未提前做好运力规划造成提货不足的全部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11合同解除:因买方严重违约,以下条件成立时,合同解除:
11.1无正当理由且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始工作超过3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2因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粉煤灰不能及时运出,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致使卖方蒙受巨大损失,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11.3以上情况出现后,在不解除合同规定买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可自行或雇用他人完成剩余服务,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还承担由此给卖方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等),并无条件退场。此情况下的赔偿不受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限制。
11.4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卖方粉煤灰无法运输出厂,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到卖方安全生产或严重的名誉受损时,卖方对买方进行考核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5买方不得将所中标任务进行转包,一经发现,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6因买方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被扣减,买方必须在5日补齐不足部分,拒不补齐者,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因买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11.8因买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每日拉运或拒绝进行拉运以及全过程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
12免责条款
12.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卖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
12.2对风、雨、雪、洪水、地震免责的约定:10级(包括10级)以上的狂风;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在300mm以上);暴雪(12小时降雪量大于等于5.0mm);50年一遇的洪水;震级大于5级的地震。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卖方(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附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到期后,除履约保证金事宜外,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卖方扣除后仍有剩余的,买方提出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申请,则应在买方提出退还申请后30日内退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4.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卖方执三份,买方执一份,副本自行印刷。
14.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1:
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
卖方(供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买方(需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卖方的廉洁责任
1.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买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买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买方报销或要求买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买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买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买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卖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买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买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买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卖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买方的廉洁责任
1.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卖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卖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卖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与卖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卖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卖方设立举报电话:[0999-***5883],举报信件地址:新****路****号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机关),接收买方及社会各界对卖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买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收卖方及社会各界对买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卖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卖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买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买方因卖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卖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卖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卖方的负面报道;***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卖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卖方有权从买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买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买方”;本协议买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买方”,任一买方对另外其他买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本销售合同含税暂定总价或实际成交价款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合同附件2:
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粉煤灰在装卸全过程中的安全、有序,我公司对贵公司做以下承诺(卖方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1、所有派入卖方的人员都经过我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都经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符合上岗要求;都具备岗位业务技能;都办理与工作相符的工伤保险;所有车辆都合法且手续齐全;驾驶人员持证上岗。
2、所有车辆和人员能够服从卖方安健环管理体系标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接受并学习卖方警卫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代,接受并学习生产区域的安全告知内容;接受对违章情况的处罚。
4、我公司所有人员及车辆的安健环管理由我公司负责,作业过程由我公司负责监督,在作业过程(运输、接卸等)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事件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卖方无关。
5、车辆接卸过程中,我公司做好监督检查,若发生接卸机械与运输车辆擦碰等情况,造成机械、车辆损伤,全部由我公司负责维修,与卖方无关。
6、未经卖方同意,不擅自安排任何人员(花名册以外)进入卖方厂区参与接卸或与之相关的其它所有工作。
7、我公司坚决服从卖方对运输车辆进厂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安排,做到不插队、不堵路、不滋事,若有违反,愿接受卖方的任何处罚。
8、我公司接卸过程中坚决做到不交叉作业,即:接卸人员与卸煤机械不同时对同一车辆进行燃煤接卸,不在同一位置进行交叉作业,并对交叉作业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9、我公司运输车辆在卖方厂区内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及时进行修复,不能自行修复的,愿承担卖方安排修复后的所有费用(包括考核)。
10、为防止环境污染,我公司保证做到在运输车辆等待和接卸过程中,不提前将苫盖篷布取下,不随地乱扔垃圾,驾驶人员在厂区内不吸烟、不随地大小便,不随意离开接卸区,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无条件接受卖方的处罚。
附件:车辆信息台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交物资部备案、物资审核后一份交后勤警卫、一份交物资现场接管部门)。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3:
安健环管理协议
卖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双方就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项目运输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订立以下安全协议,作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1.定义及解释
1.1违约、违规、违章:指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
1.2事故: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灾害事件。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合同)名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粉煤灰竞价销售
2.2项目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粉尘、噪声、项目实施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车辆尾气、工业噪声等)等所有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卖方的权利:
3.1.1有权要求买方必须具有道路运输专业许可,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风险点和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3.1.2有权要求买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买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3.1.3有权要求买方维护好运输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有权对买方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3.1.4有权对买方的项目实施作业现场及其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监督买方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
3.1.5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买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3.1.6有权对买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考核。
3.1.7有权对买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及考核。
3.2卖方的义务:
3.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按规定对买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买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备案。
3.2.3向买方明确项目实施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买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3.2.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5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3.2.6卖方应建立与买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买方予以传递。
3.3买方的权利:
3.3.1有权对卖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3.2在日常作业中,对卖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提供符合项目实施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3.3.4发生严重危及买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买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4买方的义务:
3.4.1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专业许可及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卖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运谁负责的原则,在合同履行中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按卖方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道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重大险情,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卖方。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卖方要求报告事故。
3.4.3买方在任何时间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完全由买方承担。
3.4.4买方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进入卖方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入场。
3.4.5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卖方规定的运输车辆、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审验,保持状况良好。
3.4.6买方必须按照主合同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7对于易燃、易爆材料、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买方应专门妥善保管,并配备足够的应急、消防设施,所有项目实施人员都应熟悉应急、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买方有义务对卖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4.8对于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卖方财产,买方有义务予以爱护保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买方负责赔偿并及时报告卖方。
4.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4.1买方应制定安全、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2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买方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特大事故,同时立即报告卖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3买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卖方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对重特大事故,买方在无法组织有效抢救、救护,无法防止事故扩大时,应当立即提请卖方组织事故抢救。事故应急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买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重特大事故涉及托、运双方或第三方责任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托、运双方或第三方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5.违约责任及处理
5.1托、运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2发生事故时,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5.4卖方违约造成的事故,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报。
5.5买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卖方;由于买方责任导致的事故及次生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5.6卖方、买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7买方未按卖方安全管理要求执行的,卖方有权按照管理标准对买方进行考核,详见附录(承包商工程安全违约处罚内容与处罚标准表),给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卖方市场资格。
6、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实施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保险
买方必须为合同项目实施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9.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其它相关事项
1本协议作为附件,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其他相关事项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附录:承包商工程安全违约处罚内容与处罚标准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违约项目
违约处罚标准
1.买方不遵守卖方专业管理要求,未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1000-10000元/次。
2.买方不服从卖方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处罚1000-10000元/次。
3.买方及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指挥,态度恶劣,处罚500-50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直接清退出厂。
4.买方无故缺席或未准时参加卖方项目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
无故未参会处罚100-500元/次,迟到处罚100元/次,手机响铃处罚100元/次。
5.买方不及时报告、处理现场不安全事件(按卖方的认定标准)。处罚1000-5000元/次。
6.买方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程、安全通报和安全管理文件,未建立相关记录、台账。处罚1000-5000元/次。
7.买方新进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便安排上岗。处罚500-1000元/人,屡教不改或形成普遍现象的加倍处罚。
8.买方不及时执行卖方安全指令或落实安全措施。处罚1000-3000元/项。
9.买方不积极配合卖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活动、各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处罚1000-3000元/次。
10.买方专(兼)职安全员不满足管理要求,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活动,不服从安全工作调度等。处罚200-1000元/次,严重者责令撤换。
11.买方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不及时向卖方汇报,瞒报、漏报、迟报或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处罚2000-50000元/次(事故责任另计)。
12.买方不认真执行卖方安全指令,推诿、扯皮,应付了事,降低标准,效率不高,落实不彻底。处罚500-2000元/次。
13.买方在卖方厂区内未经许可,未履行审批手续,违规搭建;擅自使用生产设备、设施。
处罚5000-50000元/次,并恢复原貌。造成异常或损坏者加倍考核
14.买方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扣除合同款的30%或1000000元。
15.买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重伤2人以下)。扣除合同款的20%或500000元。
16.买方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扣除合同款的10%或100000元。
17.买方发生责任性人身未遂事件。扣除合同款的0.5%或5000元。
18.由于买方责任导致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1000万元)扣除合同款的20%或500000元。
19.由于买方责任导致发生一类障碍。扣除合同款的5%或200000元,视具体情况追加处罚同期电量损失。
20.由于买方责任导致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扣除合同款的5%或100000元,视具体情况追加处罚同期电量损失。
21.由于买方责任导致发生二类障碍。扣除合同款的5%或50000元,视具体情况追加处罚同期电量损失。
22.由于买方责任导致发生异常事件。扣除合同款的1%或10000元,视具体情况追加处罚同期电量损失。
23.买方发生管辖范围内(含检修厂房、生活区域和运输车辆等)的火灾事故。按火灾的损失程度处罚,不低于3万元/次,最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4.买方因管理疏忽而发生管辖范围内(含检修厂房、生活区域和运输车辆等)的一般火灾险情。火警处罚4000-10000元/次。火险处罚1000-4000元/次。
25.买方发生责任性环保事件。处罚5000-20000元/次,并按责任定性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或罚款,并赔偿卖方损失。
26.买方在卖方范围内发生责任性交通伤亡事故。按人身伤亡事故处罚,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27.买方在卖方范围内发生一般责任交通事件。500-5000元/次。
28.买方在卖方范围内发生员工组织或参与盗窃的事件。处罚5000-20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案值较大的加倍处罚并按国家法律处理。
29.买方不遵守卖方安保管理制度,造成卖方财物损失。处罚500-5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监守自盗或伙同他人盗窃卖方财物的依法追究责任。
30.买方在卖方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性质恶劣的治安事件。处罚3000-30000元/次,并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31.买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人身伤亡、治安事件、违法事件或火灾事故、环保事件、交通事故。对应上述款项加倍处罚,承担全部责任,终止合同。
32.买方工作人员发生习惯性违章。处罚200-1000元/人次,1个月内累计3起以上加重处罚。
33.买方在卖方危险区域(如:易燃气体库、氨站、油库、压力容器、化学药品、高压带电区域等)从事高风险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500-3000元/次。
34.买方违反安规规定,造成人员受伤、厂区道路污染、草木或设备损坏等。处罚500-2000元/次,并负责修复。
35.买方违反规定使用叉车、推机、电瓶车等厂内专用车辆,借用车辆、工程机械不及时或未进行定期清洗、保养、除污。处罚500-2000元/人·次
36.买方车辆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停放,不符合卖方厂内交通规定。处罚200-2000元/次,造成车辆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负责维修。
37.买方工作人员在卖方厂区内吸烟。处罚1000-2000元/人·次;
38.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每逾期1天。处罚200-500元/天。
39.买方拆除、损坏或丢弃卖方设备标示牌及安全警示牌,未及时恢复。处罚50-500元/个,并负责恢复,赔偿。
40.买方擅自使用卖方消防水源、动用便携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设施,擅自操作消防控制系统或设备。处罚1000-5000元/项,并负责修复。
41.买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处罚1000-5000元/项。
42.买方擅自挪用、埋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卖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处罚200-5000元/项。
43.买方人员在作业区域和生活场所随意丢弃垃圾,行为随意散漫,故意污染环境、制造噪音、随处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处罚200-1000元/次。
44.买方人员超出工作范围进入卖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卖方的设备、设施等。
处罚500元/人次。
45.买方违反卖方《反违章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管理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按照奖惩管理标准考核。
46.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在管理标准和合同中存在不同考核标准时,根据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按上限考核。
47.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视情节不低于300元/次的处罚。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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