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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服务项目(二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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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GQ2026FW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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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服务项目(二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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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GQ2026FW98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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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健康医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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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街********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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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武工、杨工 0553-***1808、0553-***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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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繁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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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繁****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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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朱金华、张亮 199****1251、180****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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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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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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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九州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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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芜湖****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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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0732197.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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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刘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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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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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芜湖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湾沚区总医院)共享中药房建设服务项目; 2、合同名称: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医疗集团中药饮片供应商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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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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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省芜湖齐欣医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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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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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062136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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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黄俊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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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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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采购(二包); 2、合同名称:芜湖广济医院中药饮片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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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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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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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重庆路与延安路交口智汇园一期B****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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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9889093.0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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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彭康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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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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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合同; 2、合同名称: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中药饮片购销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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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二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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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酒乌梢蛇分项标价表所投生产企业为安徽润芙蓉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所投中药饮片生产厂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是安徽魏武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实质性不响应; 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薄荷脑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不在有效期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实质性不响应; 安徽丰原亳芜医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有红粉等13个品种没有实质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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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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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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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s://****.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205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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