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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服务项目(一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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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21GQ2026FW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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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服务项目(一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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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21GQ2026FW98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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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健康医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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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街********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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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武工、杨工 0553-***1808、0553-***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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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繁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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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繁****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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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朱金华、张亮 199****1251、180****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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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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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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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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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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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1617348.8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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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杜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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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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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采购(二包)项目; 2、合同名称:芜湖广济医院中药饮片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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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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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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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重庆路与延安路交口智汇园一期B****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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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0909165.8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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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彭康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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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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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合同; 2、合同名称: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中药饮片购销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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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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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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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路****号国药控股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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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1161782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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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
葛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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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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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合同名称:铜陵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供应商遴选; 2、合同名称:淮北市中医医院-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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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 服务范围:芜湖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项目(一包),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 服务时间:两年,采用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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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安徽省芜湖齐欣医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龟甲、醋龟甲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不响应; 安徽丰原亳芜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供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一、工作要求*4”要求提供川乌草乌等16 个品种所需的资质材料,实质性不响应; 芜湖汇济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一、工作要求*4”要求提供烫狗脊《人工繁育证明》。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实质性不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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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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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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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s://****.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205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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