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升医院202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采用院内采购方式实施本项目的采购,现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信息
1.预算总金额(元):43000.0000
2.需求一览表
| 采购需求名称 | 中山市东升医院202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项预算上限(元) | 18000.0000 |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单位 | 项 |
| 采购要求 |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中山市东升医院202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2. 项目编号:FW-YW-YW-2026076 3. 服务期限: (1)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2)专项法律服务出现下列任一条件时,该项服务自动终止: ① 服务期内采购金额累计达到本项目预算总金额; ②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服务期满一年; ③ 剩余预算不足以采购清单内任一服务时,合同自动终止。 4. 服务地点:中山市东升医院院内及相关业务延伸场地 5. 服务内容:本项目旨在通过采购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规范医院内部运营管理,防范医疗及经营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各类涉法事务,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如需诉讼、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亦同步配套相应的专业服务支持(详见附件一《服务需求清单》)。 6. 项目预算:43000元(含税价), (1)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含税总价上限为18000元/年。 (2)专项法律服务:如诉讼代理、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等,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收费标准下浮率不低于25%结算,具体工作量、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 7. 报价要求: (1)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报价不得超过该项预算上限18000元(含税)。 (2)专项法律服务(含诉讼代理、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等):以粤价〔2006〕298号文收费标准为基准,先执行不低于25% 的法定下浮,服务商须在上述25% 下浮的基础上,再填报一个专项服务响应下浮率。专项法律服务不纳入本次固定总价,实际发生费用按照“粤价〔2006〕298号收费标准 ×(1-25%)×(1-响应下浮率)”计算,累计达到本项目预算总金额时自动终止。具体工作量、服务内容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 (3)报价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三《响应文件模板》。 二、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核心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服务 1. 全天候承接医院口头及书面法律咨询,针对医疗纠纷、人事用工、对外合作、行政管理、招投标、医疗文书规范等各类事项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2. 医院依法执业专项服务:配合医院开展依法执业风险监测、评估及常态化防控;定期组织全院全面合规自查,全年提供日常合规风险动态法律支撑,并出具相应的风险防控法律意见。 3. 医院制度合法性审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卫健部门规章,对医院新增内部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过时、不适用之旧制度逐条出具修订或废止的专项法律建议。 4.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支持:针对医院重大经营、诊疗、采购、合作等事项,按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5. 合同、文件审核:对工程建设、外包服务、设备采购、合作经营类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高风险专业合同开展审查,逐条梳理履约、追责、合规风险,并出具修改版本及风险提示。 (二)函件、法律文书出具 1. 律师函:按需出具律师函,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修改;2. 常规法律意见书:按需出具各类常规法律意见书,简单事项1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疑难事项3-5个工作日出具完整书面意见。 (三)法治宣传与法律培训服务 结合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典型医疗纠纷案例、医院现存及潜在法律风险定制普法内容,定期开展院内法律培训。1. 定期组织全院职工法律法规线下普法讲座;2. 按月产出图文普法宣传素材,结合医疗热点、既往医患纠纷以案释法;普法主题可根据医院需求定制,或配合国家法定法治宣传节点同步制作宣传资料。 (四)医疗纠纷处置 全年协助医院处置各类医患纠纷,提供调解、沟通法律意见,针对重大疑难纠纷出具专项书面处置方案。 (五)应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服务 当医院发生医患冲突、突发涉法事件或群体维权事件时,服务机构须迅速到场处置,第一时间出具应急处置法律方案,现场进行法律法规解读,事后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配合医院对接公安、卫健、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三、专项法律服务 除基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医院可按需采购诉讼代理、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等,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收费标准下浮率不低于25%结算,具体工作量、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 具体需求及费用计算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1. 服务范围:医疗损害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争议等全部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执行案件全程代理。2. 全流程工作要求:案件资料调取、证据固定、诉讼文书撰写、立案、出庭、调解、文书签收、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等全环节专人全程跟进。3. 诉讼标的金额基础收费标准:(一审案件) 5万元及以下5000元 5万-10万元(含10万元)标的额8% 10万-50万元(含50万)标的额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标的额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标的额3%4. 配套计费约定:(1)基础折扣双重约定: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按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下浮率不低于25%收取;(2)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的,以最终诉求总金额核算律师费;(3)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程序律师费,按一审最终确认费用减半收取;(4)前****城市以外地区办案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实报实销。 (二)院内会议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医院需求列席、参与病例研讨会议、伦理委员会会议、医患纠纷协调会、职工管理会议等各类院内工作会议,现场提供法律支撑;服务时长根据事项复杂程度、律师执业资历据实核算。 (三)其他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包含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意见书、投融资合作、资质申报、专项谈判、合规整改评估、出具律师函等非诉讼专项业务,具体工作量、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 四、常年法律顾问基础年费要求 1. ★报价包含全年基础法律顾问全部服务内容含税总价,报价上限18000元/年。【若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本上限,按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处理,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2. 基础年费包含本需求书第二点所列全部基础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咨询、全院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审查、重大事项法律支持、合同审核、律师函、常规法律意见书、年度普法讲座、月度普法素材、医疗纠纷处置、应急事件处置服务等全部基础工作。3. 基础年费不含以下费用:(1)诉讼、仲裁、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费用;(2)法院诉讼费、仲裁费、不动产查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3)鉴定、评估、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的服务费用;(4)服务机构前****城市以外区域提供服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差旅费,该类费用据实由医院承担。 五、服务商服务能力与保障要求 (一)★人员团队配置要求 服务商须组建专属医院法律服务固定团队,团队内包含主办律师、辅助律师及律师助理,团队成员具备医疗卫生法律相关从业经验;主办律师具备3年以上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服务经验。建立人员临时替补机制,保障法律服务不间断;实行包案责任制:所有诉讼、专项非诉讼业务确定承办律师后,无重大特殊情况或医院书面要求不得更换,承办律师对案件全流程质量全权负责。【投标人须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年度法律服务履约承诺函》,足额承诺完成制度审查、合同审核、普法、纠纷处置以及附件一《服务需求清单》所列全部服务工作;无法提供该加盖公章承诺函或未承诺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的,按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处理,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二)▲响应时效硬性标准 简单无案件关联口头法律咨询:即时口头答复;涉具体案件的常规咨询、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律师函起草(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咨询、常规法律意见书(不含专项尽调法律意见书):3‑5个工作日出具完整书面意见;突发、群体性涉法事件:接到通知后当日工作时段内抵达现场,同步出具应急法律处置方案。 (三)▲日常沟通与回访机制 服务周期内,服务商每年不少于2次上门回访,梳理全年法律服务工作,出具回访总结报告,对照本文件全部服务内容核对完成情况,根据医院需求优化法律服务流程与工作模式。日常工作中发现管理法律漏洞,需主动向医院专项汇报。 (四)★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要求 全体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勤勉履职,最大限度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服务期间不得代理与本院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开展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无隐性收费、乱收费行为。【投标人须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利益冲突规避承诺函》;无法提供该加盖公章承诺函、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按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处理,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五)★保密管理要求 服务商及全体服务团队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医院医疗数据、医患信息、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合作项目、人事资料等全部内部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医院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涉密资料,仅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取情形除外;所有涉密材料仅可用于为本院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服务商所有投标、报价、工作资料需对医院需求全程保密。【投标人须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永久保密承诺函》;无法提供该加盖公章承诺函、不满足本条款保密要求的,按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处理,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六)服务质量管控机制 服务商内部建立完整服务考核制度,定期对承办律师服务时效、文书质量、案件处理结果、本文件约定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整体服务质量达到行业优质标准;因承办律师履职疏漏、未按期完成服务工作造成医院损失的,服务商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六、其他采购约束条款 1. 所有服务报价、计费标准、优惠政策、年度服务工作内容均需书面固化至服务合同,费用核算规则、年度服务工作标准清晰无歧义;2. 所有外出服务、第三方机构费用、差旅支出需提供正规票据,据实结算;3. 服务周期届满前,服务商需完成全年法律服务汇总报告,逐条对照本文件服务清单梳理全年完成工作:合同审核、制度审查、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出具、普法场次与素材、医疗纠纷处置、会议服务时长、诉讼案件等全部工作内容;4. ★服务商须具备正规法律服务执业资质,拥有规模化专业团队,具备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合规管理相关成熟服务经验。【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按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处理,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1. 服务时效违约责任 中标服务商未满足本需求书标注▲的响应时效硬性标准,未按期完成法律咨询答复、律师函起草、法律意见书出具、突发涉法事件到场处置等约定服务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服务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中标服务商收到整改通知后仍未按期纠正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当年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的万分之三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单次时效违约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当年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的5%。 注:因采购人迟延提交必要服务资料、提供信息不完整、配合不到位,导致中标服务商工作成果逾期交付的,中标服务商不承担本项时效违约责任。 2. 服务质量与履职违约责任 (1)中标服务商未落实本需求书约定的日常沟通与回访机制,未完成每年不少于2次的上门回访工作、未按时出具合规回访总结报告;或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法律文书错漏、工作重大疏漏、未按约定完成基础法律服务等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服务商限期整改。因中标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履职过错,直接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服务商应当全额赔偿采购人对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2)中标服务商违反本需求书约定的执业规范、利益冲突规避、永久保密义务等核心条款的,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中标服务商限期整改;中标服务商拒不整改,或其违约行为造成采购人名誉受损、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中标服务商需赔偿采购人全部实际直接损失,并按当年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本项履职违约违约金与前述时效违约违约金合计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总额。 (3)中标服务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固定主办律师,或未落实人员替补机制导致法律服务中断、服务质量无法保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服务商限期调整、补齐服务团队人员;逾期未完成调整、持续影响服务开展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 专项服务违约责任 中标服务商承接本项目诉讼、仲裁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全部服务工作。因中标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不当,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标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4. 采购人逾期付款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采购人按应付未付款3%的数额向中标服务商支付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应付未付款万分之四的数额向中标服务商偿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款项的5%。 5.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支付 本章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服务商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费、专项服务费等)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保留继续向中标服务商追偿的权利。中标服务商对此不持异议。 6. 其他违约责任 其他未约定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发生本条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情形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服务商发送书面解除通知,通知送达之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中标服务商应当配合采购人进行工作交接,已支付的服务费,中标服务商应按未提供服务的时间比例退还采购人;采购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后,仅就已验收合格且中标服务商已完成的服务部分进行结算。 8. 不可抗力 (1)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管制、司法行政机关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 (2)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但应当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中标服务商实际已经提供服务的时长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3)中标服务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不免除其已提供服务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也不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9. 争议解决 因本项目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投标评审要求 (一)无效投标(废标)判定规则(全部源自采购需求★实质性条款) 本项目标注“★”标识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全面响应并满足;任意一条★实质性条款存在负偏离、不响应、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未承诺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的,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具体情形包括:1.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年费报价超过18000元/年上限的;2. 无法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年度法律服务履约承诺函》,未承诺足额完成制度审查、合同审核、普法、纠纷处置等全部服务工作的;3. 无法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利益冲突规避承诺函》,不满足★执业规范条款要求的;4. 无法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永久保密承诺函》,不满足★保密管理条款要求的;5. 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满足★执业资质要求的;6. 未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无围标串标承诺书》,违反廉洁采购条款要求的。 (二)统一材料佐证扣分规则(本项目所有投标佐证材料统一遵循以下认定与扣分规则,适用于全部技术、商务评分项,详情见附件二《项目评分表》)1. 所有资质证书、服务业绩合同、社保证明、承诺函、官方查询截图、法律服务实施方案等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加盖公章的对应评分项按0分计算;2. 承诺函存在虚假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效、人员配置、收费标准、服务能力、年度服务工作内容等)的,对应评分项按0分计算;中标后查实存在虚假承诺、未足额完成年度服务工作的,直接取消中标资格,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 相关资质证书处于过期状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询状态为撤销/暂停或为第三方关联机构名下证书而非投标人自有证书的,对应评分项不予计分。 九、付款方式 (一)结算规则 1. 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对应完成全部基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按完整服务年度结算。 2. 诉讼、仲裁、各类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严格依据双方签署生效的《专项服务协议》约定进行结算;无双方签字盖章的专项服务协议,采购人不予结算、不予支付任何专项服务费。 3. 差旅、第三方机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查册费、鉴定、评估、审计等)不属于顾问年费及专项服务费范畴,按照本需求书第四条第3点约定,凭中标服务商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票据据实结算。 (二)支付流程 1. 服务周期全部届满后,中标服务商须向采购人提交全套结算资料:全年法律服务汇总报告+服务数量结算明细台账清单;采购人收到全套结算资料后开展履约考核与资料审核;如服务期内服务质量内部考核均达标,审核确认无误后,通知中标服务商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收到合规发票后6个月内,如果是中小企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60天转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 2. 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严格按照对应专项服务协议约定的交付成果、验收条件、付款节点执行。 3. 所有款项均对公转账至中标服务商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严禁向律师个人账户支付任何服务费。 十、评审方式 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并非唯一评定标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项目评分表》)。本项目评审流程为先开展资格性、符合性初审,评审合格方可进入商务、技术及价格综合详细评审;项目评审总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分值45分,技术部分分值45分,价格部分分值10分,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拟中选法律服务服务商。若出现两家及以上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优先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报价仍一致的,以平台响应报名时间更早者优先。 十一、提交方式 请于2026年9月16日17:00前,将上述资料(招标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三《响应文件模板》)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密封并加盖公章,并在投递资料封面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资料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递交。所有递交的资料均不予退还。 递交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兆****楼****楼采购办。 超过项目截止时间为止,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受理。 ***平台https://www.****.cn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上传电子文件。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760-****6930 纪检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760-222825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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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及响应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6-09-09 17:40:00至2026-09-16 17:00:00***平台(http://www.****.cn)电子化采购系统参与采购项目。
***网上报名的方式,***平台(http://www.****.cn),***网站右上方“注册”进入系统注册完善企业信息,并开通电子化采购系统后,即可进入系统选择报名项目,在报名时间内确认参与并提交响应内容,即报名成功。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1.供应商应根据公告的要求,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报价时间内进入交易系统对项目做出报价,并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
2.供应商提交报价应满足采购需求。若实际与承诺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该供应商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报价次数:1次
4.报价时间:2026-09-09 17:30:00~2026-09-16 17:01:00
5.是否下浮率报价:否
6.是否要提交报价(清单)文件:是
四、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760-****6930
五、平台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工
联系电话:400****752转1
中山市东升医院
2026年09月09日
附件下载:
附件二 项目评分表.docx
附件三 响应文件模版.docx
采购公告.docx
附件一 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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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fzzhaobiao.com/view/15265/iECMhaABni4p5U9XBvS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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