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汉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年加工1.8亿件半导体零部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由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东路南侧、洪东路东侧搬迁至淮安高新****路****号,建设年加工1.8亿件半导体零部件项目。
项目代码:2408-320856-89-01-611651。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次迁建项目搬迁过程中和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网。本次迁建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隔油池+pH调节+混凝气浮+混凝沉淀)预处理后的清洗废水,合并接入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浓度限值要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次迁建项目喷砂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削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进入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你公司应通过采取加强车间密闭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量。
迁建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搬迁项目设置4个基准灶头,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楼顶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的排放标准。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滤芯、金属碎屑、废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切削液、废机油及油桶、废包装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40㎡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金属碎屑静置过滤无滴漏后外售金属冶炼单位综合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废钢砂、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及尘渣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的250㎡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车间沉降尘回用生产,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厨余垃圾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处理。
(六)迁建项目建成后以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4#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0.654t(有组织0.434t、无组织≤0.22t);非甲烷总烃≤0.0812t(有组织0.0644t,无组织0.0168t)。
现有项目替代平衡后,新增颗粒物≤0.02t,非甲烷总烃≤0.0182t(有组织0.0644t,无组织0.0168t)由淮阴区剩余总量中平衡。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912/2912m3/a,COD≤0.35/0.146t、SS≤0.236/0.029t、石油类≤0.02/0.003t、LAS≤0.024/0.001t。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394/3394m3/a,COD≤0.95/0.17t、SS≤0.679/0.034t、NH3-N≤0.102/0.014t、TP≤0.014/0.002t、TN≤0.136/0.041t、动植物油≤≦0.072/0.003t。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306/6306m3/a,COD≤1.3/0.315t、SS≤0.915/0.063t、NH3-N≤0.102/0.025t、TP≤0.014/0.003t、TN≤0.136/0.076t、动植物油≤0.072/0.006t、石油类≤0.02/0.006t、LAS≤0.024/0.003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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